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是否属于保障房?近日,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这一问题得到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答复:江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但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等集体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介绍,江苏省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不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用于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纳入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按照所在城市的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来实施。企业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要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条件,要避免已经拥有或租住达标住房的职工重复享受保障。同时,企业在建设公共租赁房过程中也应执行统一规定的建设标准,要尽可能减小不同企业之间建设标准的差别,避免造成更大的不平衡。只有建房目的、供应对象均符合保障房要求,并且被纳入所在地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企业自建房才能算得上是保障房。(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