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追回被拖欠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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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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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日前出台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共同制订的这一办法,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办法还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济南市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济南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制其市场准入和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甚至逐出建筑市场。(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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