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对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等6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合肥市建设节能工作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根据《规定》,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单体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节能评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应当专项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