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
为贯彻党中央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以及党的二十大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等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在行业内弘扬创新精神、倡导创新理念、培育创新示范,我会将开展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申报工作
由企业自愿申报。凡是符合条件且具有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会员资格的民营建筑企业、中小建筑企业、劳务企业等均可参与。
二、申报流程
请申报单位按照《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办法(暂行)》的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一份)需加盖公章邮寄至我会,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电子版申报书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至电子邮箱18701564434@qq.com。
三、其他事项
申报时间截至2023年6月20日。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评价的企业,将颁发“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十大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证书。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国图文化大厦6层7-459室
邮编:100048
联系人:李 琦 付晶晶
联系电话:010-62144786 010-62145379
附件: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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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
2023年3月6日
附件:
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以及党的二十大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必须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的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推动民营建筑企业创新发展,走专精特新之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是指在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民营及中小建筑业企业,是行业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旨在通过创新案例征集,弘扬创新精神、倡导创新理念、培育创新示范。在通过评价的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的基础上,每年选拔出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具备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和做法的十大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
第四条 评价工作受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指导和监督,由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六条 凡是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会员的民营与中小建筑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受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等重大失信行为,均可参与。
第七条 评价工作采取评分制,参评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评价标准及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第八条 评价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由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成立专家组并组织开展评审,形成审定评价结果在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网站供应链分会页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有效期内,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等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个月内向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进行书面报告,由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评价结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二条 供应链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省市协会,在创新引领、发展培育、政策支持、试点推广等方面积极开展沟通与协作。
第十三条 导入资源支持。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将依托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国建筑(中小企业)产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协会资源优势,给予企业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的指导,以及供应链金融、上市培育、债权股权融资等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培养。帮助民营企业开展技能人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促进中小企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民营企业家队伍。
第十五条 助力市场开拓。促进建筑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加强建筑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通过多种形式的产需对接、供需对接活动,推动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有效对接大企业、大项目,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指导与服务。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将大力倡导各类行业服务机构,对创新型民营建筑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并切实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供应链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