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评价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分会制定了《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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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供应链与劳务管理分会
2022年3月8日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评价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为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良的建筑供应链资源,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建筑供应链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商业信誉、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打造诚信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受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指导,是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项信用评价工作,由建筑供应链与劳务管理分会(以下简称建筑供应链分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服务会员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价、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规范来运作。
第五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制,具体由建筑供应链分会组织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凡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相关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关资质的建筑供应链企业,包括建筑供应商、建筑分包商、建筑服务商均可申报。其中,建筑供应商主要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防水防腐保温材料、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外)、建材贸易企业等;建筑分包商主要为劳务分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等;建筑服务商主要为建筑物流服务企业、建筑数字化服务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等。
第七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会员单位(建筑供应链分会会员即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会员);
2、申报企业一般需正常经营3年以上,通过工商年审并正常纳税;
3、近三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违规及重大失信行为。
第八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推荐单位应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或省级建筑业协会,鼓励推荐单位集中推荐供应链企业参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根据当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设为AAA、AA、A三等。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优良,各项指标在较长的时限内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好、业绩优,合作方评价优良。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第十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制。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网站分会页面予以公布。
建筑供应链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按照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网上申报流程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扫描上传相关证书,打印《建筑供应链企业(建筑供应商)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2-1)或《建筑供应链企业(建筑分包商)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2-2)或《建筑供应链企业(建筑服务商)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2-3)。
(二)申报企业须经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以及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推荐;不能通过上述单位推荐的部分服务商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建筑业协会推荐。
(三)申报企业或推荐单位将各方盖章后的建筑供应链企业(建筑供应商、建筑分包商、建筑服务商)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材料(扫描件)报送建筑供应链分会。
(四)建筑供应链分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形成审定评价结果在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网站分会页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建筑供应链分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供应链企业(建筑供应商、建筑分包商、建筑服务商)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获奖证书以及捐赠、扶贫、抗疫、救灾、助学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三)企业最新的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四)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纳税等级证明。
第十四条 为提高效率,减轻申报企业负担,凡申报上一年度获得各大国有商业银行AAA级信用以上的企业,经推荐单位推荐上报,可直接入选建筑供应链AAA级信用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不需要再填写评价申报表。
第十五条 年度AAA级信用企业将由建筑供应链分会进行推介,反馈各地建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型建筑企业,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建筑供应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循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筑供应链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