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引导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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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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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提出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实施意见指出,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有利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和社会生产生活需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要遵循公平竞争、分类指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行业监管的原则。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鼓励民间资本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确定合理的价格,使经营者能够取得合理收益。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既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用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要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将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各地要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资本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其合理要求。

  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应对重大安全和突发事件,防范和及时化解运营风险。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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