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创建特色景观名镇名村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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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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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乡)及名村创建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乡)及名村创建评定工作。

  通知指出,江苏省将在特色景观、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与发展4方面下功夫,将特色景观旅游创建与统筹城乡建设、发展旅游业全过程紧密衔接,以创建促进保护,实现特色景观旅游资源的良性开发。

  通知要求,各地要划定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制订特色景观资源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等行为发生,对景观资源有科学、合理的保护记录和档案。政府从财政资金和旅游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色景观资源的保护。在规划建设方面,各类项目建设符合规划,村容镇貌整洁有序,人居环境良好,不大拆大建,无乱搭、乱建现象。在基础设施方面,要实现完善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邮政、电信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旅游的需要。在旅游服务与发展方面,示范区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旅游收入3000万元以上;乡镇要实现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旅游收入1000万元以上;村要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旅游收入300万元以上。

  对于通过认定的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创建示范单位,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将会同当地相关部门从规划编制、小城镇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特色风貌塑造、旅游产品及经营服务等方面开展全过程跟踪指导。(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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