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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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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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出台《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将有效预防建设项目存在的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工程预算超设计概算和竣工结算超预算等“三超”现象,以及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故意拖欠工程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强调,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项目中标价3.24%的标准,一次性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指导施工总、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安全施工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

     要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此外,要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联动执法,构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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