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障性住房六大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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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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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六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于10月23日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分配管理相关事项。
  据了解,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君高度重视上述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出台工作,亲自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并明确要求该省保障房的数量、质量和管理3个方面都要走在全国前列。为贯彻落实专题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紧制订、研究保障房系统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该厅组织专家、市县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多次讨论、修改,并通过省政府网站和法制办公室网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高建民还向11个设区市市长致信征求意见。
  最终,经基层调研、制度起草、专家审订、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上述管理办法于9月24日正式印发,并于10月23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山西省各市、县(市)需在办法印发后的3个月内,因地制宜制订出对应的实施细则。
  据介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管理办法强化了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专职质量管理员、质量检查员制度,建立县、市、省3级定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在运营方面,强化了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类保障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以及特殊住户物业服务费冲抵制度。
  保障房分配管理需公开公平公正,骗租骗购保障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损毁政府形象还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因此,公开透明、具备可操作性、群防群治是解决之策,也是系列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明确了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实行“一公告、两公布、三审核、五公示”,即受理后公告,登记结果公布、配租结果公布,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社区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登记前公示、配租顺序公示。与此相比,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没有社区审核公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审核没有社区审核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公示,其余程序都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一致。
  退出程序也具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系统地规定了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不再符合配租条件政策的退出;在保障性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被责令退出;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将被强行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管理办法还明确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准入与退出环节,共有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监察、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证监、保监、金融、残联11个部门参与审核。建立考核管理机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保障性住房是德政工程,更是民心工程。长效机制的形成、系统性的全程管理,必定会使山西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加深入民心、深得民心。(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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