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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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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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湖北省《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今后,擅自拆毁优秀历史建筑者,最高罚款50万元,当事人还将被追责。《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有关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职、违法不纠的,责任人轻则处以行政处分,重则依法追究刑责。
  按照《条例》规定,被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条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或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或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是历史名人故居等等。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 构 筑物,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的要求。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违法搭建建 构 筑物,甚至乱堆乱放、晾晒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等行为一律禁止。(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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