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房屋质量缺陷最迟3个月完成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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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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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用户可在保修期内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15日内予以保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工作最迟应在3个月内完成。
  细则规定,房屋建筑的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及其它建筑使用功能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理方案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审定签认,并经原监理单位监理。无特殊情况,保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对于3个月内不能完成保修或同一质量缺陷问题经保修3次后仍未解决的,用户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9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超出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涉及经济赔偿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缺陷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住宅工程的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为按工程造价的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据上述标准按1:2的比例承担保修抵押金。若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保修且未改正的,使用保修抵押金予以保修。该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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