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出台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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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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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保护办法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望年底出台。
  保护办法提出,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地方历史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有历史事件、载体代表性,有标志性价值或名人纪念价值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或者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筑,都在保护之列。
  保护办法规定实行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论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依法升格为文物。区别不同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完好程度,从积极保护和有利于其使用功能发挥的角度,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的保护。保护办法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保护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公众参与的方法与形式。同时规定,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征求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部门、区人民政府推荐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普查对象。(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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