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次立法保护50年以上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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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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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从12月1日开始,建成50年以上的重要历史建筑将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如果该建筑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便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此次陕西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凡建成50年以上具备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建筑都是重点保护建筑。譬如,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并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
  近年来中国在城乡建设中对建筑保护力度不够,损毁、拆除具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时有发生,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在日常维护、维修中存在一些空白地带,严重影响其存续。同时,一般建筑寿命相对较短,既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但对随意破坏拆除建筑缺乏相应的法律制约手段。
  根据条例,重点保护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实施分类保护。一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二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三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四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阳表示,保护条例从认定、保护分类、责任主体、划定保护范围、经费补助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由政府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通过发展旅游和相关产业,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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