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

  • 来源:
  • 点击量:8,138
  • 发布时间:2014-03-07
  • 分享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四川省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核查范围、核查内容及方式、核查程序及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5至6条规定,纳入动态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类别包括15项: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办法》第7至8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包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的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核查以下5种情形:证照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省外入川建设领域企业“三固定”情况。
  《办法》第9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情形:合同备案情况;工程项目情况;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质量安全情况;诚信经营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
  《办法》对企业动态核查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分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数据库(包括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诚信档案等),健全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定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为依据。(中国建设报)
×
关注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