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主体 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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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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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它关系到建筑单位的信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近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陕西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通知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同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领导带班检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是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每个企业都应建立质量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负责人要定期对本企业正在承包施工的项目进行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企业正在承包施工的每个项目,企业质量和安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应带班检查1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记录留档。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并监督落实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按日计算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并应做好各项记录。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按标准配备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得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5000万~1亿元的项目,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得少于2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上的项目,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000万元或2万平方米,质量员、安全员应各增加1人。
  劳务分包企业在同一项目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人;50~200人的,各不少于2人; 200人及以上的,各不少于3人。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应予以适当增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陕西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大对企业总部的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质量和安全自控体系。
  明确了对企业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项目部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同时指出,如在检查中发现没有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可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项目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省企业清除出陕西建筑市场等措施。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监控期间取消该企业及所有项目的评优资格,暂停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重新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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