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鼓励民资跨区跨行参与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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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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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行业设施建设市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解决市政公用行业机制不活、资金紧张等问题。
  按照《通知》,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实行分类指导。如城镇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在城镇供水、城镇燃气、污水处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方面,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鼓励和引入民间资本。
  《通知》还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通知》要求,按照平等准入的原则,民间投资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各地级市、县(市、区)要加快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近、远期建设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完备项目建设的前期条件。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通知》要求当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今后,广西还将加大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时、定点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此外,还将引入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专家指出,一直以来,市政公用行业由于政府包揽过多,市场缺乏竞争和活力,出现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不仅加大财政压力,也不利于市政公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有利于提高广西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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