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城乡建委印发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该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退还。根据规定,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比例小于6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应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同时,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和补助;新建或改造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及公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项目、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及再生资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执法、调研、培训和宣传;代征手续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