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县区负责人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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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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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低于80%的市、县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照目标任务,倒排工期,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2015年,国家下达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9.1519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0.345万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8.8069万套,基本建成7.5万套,对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实物配租12.32万套。截至2015年9月底,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为83.6%,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完成率为86.9%,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开工率为83.5%,各类实物建房基本建成率为75.5%,公租房实物配租率为71.0%。银川、盐池等12个市、县(区)和自治区林业厅实现开工率100%及以上,但还有吴忠、固原等10个市、县和宁夏农垦集团未实现全面开工,影响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要紧盯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基本建成率和公租房分配入住率等指标任务,重点抓好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和被改造居民安置房源落实,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率;对上年结转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抓好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项目基本建成率;对2012年以前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重点抓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分配入住,实行预分配制度,确保2015年年内100%分配入住。鼓励已经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市、县(区)继续加大力度,力争多开工、多建成、多入住;对2015年多开工或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可以转列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的任务量,并对2015年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区)和自治区相关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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