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初审 严堵招投标领域腐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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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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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招标、围标串标、量身定做等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历来备受诟病,但如何解决,却缺乏有效举措。11月25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该草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了针对性规范,意图通过扎紧制度的笼子,严堵腐败漏洞。
 
  强推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
 
  遏制围标串标
 
  “草案按照‘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问题导向是该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则,确保草案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比如针对围标串标问题,草案十六条规定,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强制推行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资格后审方式和招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制度,提高围标串标违法成本。
 
  草案明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减少围标串标操作空间。为保证最低标价法顺利推行和工程的正常进行,提出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的规定,以提高围标串标成本。
 
  同时,还加强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并强制推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利于制定方”解释原则,防止有指向性的事后解释。
 
  引入国家招标师管理制度
 
  杜绝量身定做
 
  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量身定做等突出问题,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引入国家招标师等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强调招标文件必须由招标师签字认可,落实招标文件编制责任。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引入招标师管理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出现新的问题:比如招标师资格证成为香饽饽,很多人只需要把证挂靠在相关单位就可获利。“不能在制度设计时,人为外延资格,设置新的门槛。”
 
  草案还规定,强制使用国家法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
 
  同时,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草案明确了可以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避免法外增加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7种情形,可不进行招标;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此,有委员认为,必须对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明确,减少邀请招标。
 
  强化专家管理 提高评标质量
 
  针对专家评标质量不高,甚至“专家腐败”等问题,草案细化了专家准入、退出条件,建立评标规范,防止个别专家操作评标。
 
  对此,常委会委员表示,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数量有限,多数是“熟面孔”,难免出现事前“勾兑”情况,应对评标专家做出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与企业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可被清退出专家库。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责任,明确出现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转让或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等6类情形,可处以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暂停1至2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增大了代理机构的违法成本。(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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