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范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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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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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近修订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资格审查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据悉,《办法》的修订是严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行的。《办法》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办法》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办法》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办法》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办法》强调,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甘肃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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