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探索污水处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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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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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也日益增加,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污水治理形势严峻。日前,湖北省政府就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出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影响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
  湖北省提出,2014年底前,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营。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水管网新建(改造)任务,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武汉市达到95%,地级市达到8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达到80%以上。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左右,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创新资本投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资金需求巨大。上述意见明确,城镇新建(改造)道路时,必须同步实施排水管道建设,新区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并配建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要从实际出发,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遵循“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做到运行管理简便,占地和能耗小。要建管并重,落实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广泛吸纳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逐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组建跨区域性的集团公司,鼓励城建投融资企业业务向小城镇延伸。重点引导和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探索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市场化新模式。政府集中财力建设老旧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等设施,坚持老城区优先的原则,统筹旧城管网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积极探索城市综合管廊资源化改革路径,鼓励通过“特许经营 融资租赁”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将管网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交由企业建设运营,政府与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的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打捆建设运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以县市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集中打捆招商,统一测算确定乡镇污水运营价格,谁建设谁运营,激励企业开发或引进先进工艺。
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统筹安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优先投向污水管网配套和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污水处理费中应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污泥处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市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给予奖励。
  对纳入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应加紧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厂的乡镇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老城区,新建和改造污水主干管网(管径300毫米及以上),按每公里20万元补助。对乡镇和国家贫困县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运营水平达到省考核标准的,按照考核认定的污水处理量,每吨奖励0.1元。
  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
  严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省级联席会议机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帮助各地解决污水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省政府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实施跟踪督察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减排考核和城镇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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