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
一、征税范围
包括 |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不包括 |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 |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 |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
小规模纳税人 |
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
三、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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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 |
新项目 |
老项目 |
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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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式 |
一般或简易(选择) |
一般 |
简易 |
简易 |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读表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特定行为 |
标准 |
计税方式 |
清包工方式 |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
(3%征收率)简易计税 |
甲供工程 |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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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 |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 |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读表可以得出: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
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
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纳税人 |
税率或征收率变化(原营业税税率为3%) |
税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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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纳税人 |
简易计税,3%征收率 |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可能变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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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简易计税,3%征收率 |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变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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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11%税率 |
进项可以凭票抵扣,税负可能有增有减 |
读表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
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
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
1. 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能抵扣的。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
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纳税培训,上至管理层,下至具体执行层都应充分掌握政策要点,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税负增加,风险增加。
2.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尽快结算,因为5月1日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是不能再营改增之后抵扣进项的。所以,应尽快结算成本,尽早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当出现新老项目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时,应该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对整个企业来说税负较轻。
4.营改增后,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核机制。对材料采购商,加强筛选和管理,确保能够取得合理抵扣凭证。对合同内容中有关增值税涉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