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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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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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太原市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有保障。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受理,对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农民工食、住、行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工资,以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有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拖欠工程款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在短期内难以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因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已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应首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预存金额不足的,差额部分可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标准一般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60%。已领取工会应急救助周转金的,不再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并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审核与发放,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与欠薪用人单位签订垫付与还款合同,明确责任人和发放期限、还款期限、逾期未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欠薪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发放和归还工作。凡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案件,均应当追究欠薪主体的责任,欠薪企业要积极主动清偿政府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清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过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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