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省将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完成4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时确定,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云南省政府要求各地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各州市政府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同时,要积极争取使用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经营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开发建设,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
云南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州市县,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云南省将实施约谈和行政问责制度。
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过去五年间,通过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云南省共投入各项建设资金400多亿元,建成和在建廉租住房24.8万套,建成公共租赁住房8100套,经济适用住房5.6万套;实施近10万户的垦区、林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平均每年向约10万户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较好地解决全省约41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