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施工企业需按工程价1.8%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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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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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最担心的是因工负伤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和赔偿。针对这一问题,长春市人社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建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出台了《yabo在线官网(中国)官方网站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都要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缴费,其中1.3%。为工伤保险费,0.5%。为医疗保险费,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长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生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

  受了工伤之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定,要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通知》中对核算的工资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标准分别按上年度长春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来源:《筑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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