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晋建筑企业将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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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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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山西省将在加强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对入晋建筑企业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

  信用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由入晋建筑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缴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入晋建筑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诚信手册建立信用档案,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与奖励惩处挂钩。

  同时,山西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外省入晋建筑企业的服务与指导,加大对入晋建筑企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入晋建筑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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