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建设单位须按建筑工程造价的3%缴纳劳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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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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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宁夏日前正式实施了《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宁夏从事新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要向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缴纳。

  《办法》指出,劳动保险费指被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用要在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不得将之列入竞争性费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减免劳动保险费。对于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先缴纳不低于应缴额的60%,剩余部分应在竣工备案前足额缴纳。

  《办法》规定,未将劳动保险费列入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或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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