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行“绿建”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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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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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根据《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此外,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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