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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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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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6日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修订后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共9章60条,重点对市场准入和工程承发包交易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坚决遏制建设单位通过订立不平等的霸王条款、阴阳合同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证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升对工程造价的指导作用;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月支付、工资预储账户等制度,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治理工资拖欠。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6章50条,重点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质量负总责;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强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机构工程等难点工程,要实行设计师驻场制度,强化设计单位的责任;明确了建设工程分阶段验收程序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义务,特别强调对隐蔽工程要进行强制性验收;将备受群众关注的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纳入了质量保修范围,明确了保修期限和责任。(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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