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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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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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旨在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此外,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与项目投标。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办法》强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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