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出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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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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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才能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这是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的。
  根据通知,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在各个环节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
  在待遇落实上,对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各统筹地区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所发生的基金缺口,可由统筹地区申请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予以调剂解决。(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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