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法制办4月28日发布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以及绿化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要根据建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写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草案》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能效测评机构没有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或者测评的;出具虚假检测或者测评报告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