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报了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并明确提出,将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鼓励5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会议指出,省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将出台政策引导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和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制。
同时,浙江省决定从今年起逐步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会议强调,到2015年,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将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