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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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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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杭州市建委出台《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的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杭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履约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类,评价结论为较差、差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的结论为是或否;结论为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的评价应为差。
  《办法》明确,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和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其中,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单列“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执行与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价。
  《办法》还对履约评价方法、履约评价计分规则、履约评价应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指出,对履约评价总分不满60分的建设市场主体,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建设市场主体,杭州市建委查实后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履约评价结论无效。(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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