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节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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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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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条例》规定,要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技术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要求城镇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条例》将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向前期的规划、后期的验收环节延伸,形成了涵盖总规和详规编制、规划审批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同时,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利用条件根据技术和产业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此外,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要按照用热量收费。对已经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却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为实现建筑保温与结构同寿命,《条例》鼓励开发应用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并逐步提高应用比例。同时,授权省政府在条件成熟时明确期限和区域,全面推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及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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