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共建筑未达使用年限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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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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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对既有建筑应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避免随意拆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条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建筑类型、空间、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等。对于建成不满50年,但获得国家级行业优秀奖项的建筑,且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对于已经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县级以上政府应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管理责任人应按照保护类别要求进行修缮和保养。重点保护建筑上严格控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且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
  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移迁和拆除,因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提出移迁、拆除或附件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经上级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否则,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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