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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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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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日前通过的《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化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未出具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在大连市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应当持产品有关材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办法》要求,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采取保温、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励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同时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制度,对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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