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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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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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开挖次数。针对陕西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众多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必须要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城建档案馆要将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等。强化协调机制建设,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监察,强化从工程建设到地下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
  《条例》主要有四项条款大大细化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是地下管线规划编制与审批;二是地下管线施工许可及道路开挖审批;三是地下管网运行维护职责;四是档案材料收集和移交。(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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