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制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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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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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监察局联合起草了《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并经苏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正式施行。《办法》从政府作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代表的角度,要求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或采购活动作出惩戒性限制。即招标人依法利用资格审查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筛选,体现“择优”宗旨。一是明确界定严重不良行为。《办法》界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约的行为。《办法》具体列举了当前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包括串通投标等在内的八种严重不良行为。二是建立严重不良行信息研判机制。《办法》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集体研判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按季召开由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汇总在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严重不良行为信息,集中研判,明确失信惩戒意见。三是明确了失信惩戒具体标准。《办法》对有八种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作出了限制其6~36个月参与国有投资工程投标资格的规定。《办法》强调,将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与企业或个人资质、资格管理和预选承包商评审等挂钩联系,明确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清除出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四是重点打击单位和个人行贿行为。《办法》将单位行贿、个人行贿列为重点打击的行为。只要存在职务行贿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实,达到一定数额,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涉及的个人和相关单位,均要提交联席会议研判,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相应的惩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