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出台《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制度。若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质量问题扯皮或开发商已经“跑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动用保证金先行解决质量问题。同时设立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开发商为房屋质量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江苏省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5年来,全省共累计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50.76万个,建筑面积达到34.45亿立方米。与之相应,江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逐渐加大。今年前三季度,江苏房屋质量监督项目超过9.6万个,建筑面积达8.45亿平方米。目前,江苏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已达428千米,占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量的23.77%。
该《办法》的正式施行,是江苏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作为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该《办法》在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责任,以便政府全面监管。
此外,该《办法》还通过以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的方式,确保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办法》指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如果开发商在保修期内不履行职责,又该如何处理?《办法》同时给出了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谁将担负责任?现有法规、规定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均存在一些缺失,而此次《办法》也作出了明确。《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处于首要地位。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徐学军认为,该项新规的施行,标志着江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他指出,明确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使得建设单位更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增强了其法制意识,有利于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