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条例》规定,凡是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采取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施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履行职责性适应的试验监测条件。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贵州省正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三年会战、水运建设三年会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攻坚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路行动计划等,《条例》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