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以及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等质量事故,将对责任“一追到底”,即使责任人退休也将追责;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这是日前公布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中的权威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在实施的对象方面,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在责任认定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追责的时限上,按照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规定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公司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质量责任。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局部坍塌的;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按照规定,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责任单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