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近日修订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1992年出台的《条例》,经过2003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后,最近又再次修订,并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62条,明确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条例》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各个环节做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招标发包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强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又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而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将被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条例》明确规定,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一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二是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同时,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一是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是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三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条例》中还明确,上海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启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条例》特别明确,对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而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