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加快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建设,江苏省南京市日前出台了《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需缴纳生活垃圾环境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50元/吨。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费专项将用于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管理以及其他生态补偿事项,生态补偿费由南京市各区承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南京市城管局将上一季度各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及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函告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各区应在收到市城管局函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生态补偿费。(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