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管理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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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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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公共治理机制。
  完善各方主体责任体系,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责任,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检测等单位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质量责任。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规约较少,许多建设单位尤其是一些商品房开发商忽视工程质量,只管投资建房、售房收益,导致各类质量问题频发。该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强调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对自行采购材料组织到货检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承担保修第一责任、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
  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增强从业人员质量意识。该条例规定,北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为确保个人质量责任落实到位,该条例还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同时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造成恶劣影响。该条例明确,以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该条例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2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内部制约作用。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工程应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通过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做到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相结合。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公共治理和社会监督,促进市场的有效选择。(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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