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方面,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明确相关强制性标准内容,并要建立执行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在相关报告中记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管理办法还建立了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检查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并公布检查结果,将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人员纳入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