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联合惩戒“不安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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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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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已开始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相关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规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有8人或9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纳入A级“黑名单”管理。其他情节较轻的分别纳入B级、C级“黑名单”管理。
  吉林省将及时通过信用体系平台,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使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增项目的核准、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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