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近日下发《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并尝试由此建立起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根据办法,沈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相关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按照合同价款的1%至4%缴存。
如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沈阳市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启用保证金支付的企业,需限期进行补缴,拒不补缴的,计入失信记录,在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上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没有出现未解决工资拖欠案件,且没有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