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部门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违法建设巡查、认定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对各级执法部门清查范围之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清查摸底统计上报的;因日常巡查不到位,对新增违法建设超过7个工作日未发现、发现后超过3个工作日(案件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未及时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对有关部门函告、通报需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对违法建设提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明确、不准确的;对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理结案后,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未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的。
办法规定,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清查、处理和拆除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清查摸底、统计上报、依法处理等情况要追责。办法还对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房管、城(棚)改等主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细化。摘自 《华商报》 2017.06.14 记者 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