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49.12亿元,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棚改补助资金48.37亿元,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量的98.46%,其中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43.9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46亿元。对纳入2017年国家任务的中央和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单套每户补助3.5万元,对全区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扶持县(区)按2017年国家任务平均每户增加补助0.08万元。同时,对上年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低于90分的地区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此外,为提前谋划2018年任务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在棚改补助资金中专门安排1.47亿元,支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新增任务4.19万户,以缓解市县棚改资金压力。在城镇住房租赁补贴方面,专门安排资金1200万元,支持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试点,示范带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摘自 《广西日报》 2017.08.24 记者 周红梅